- 热门职位
- 热门地点
- 地区招聘
【案例】
因为公司基于经营方向的调整,需要撤销一些部门、缩减一些人员,而胡女士恰恰早已另有打算,于是当公司发出只要员工愿意离职,便可以额外领取1个月工资走人的公告后,胡女士便立马主动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不曾想,一周后,胡女士因感觉身体不适而前往医院检查时,得知自己已经怀孕月余。遂于2016年2月12日回到公司,以公司无权解聘怀孕女工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遭公司拒绝。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也就是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恢复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恰恰是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前提。与之对应,在公司拒绝恢复的情况下,胡女士自然无权强求。
2025“创赢大同”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启幕
7月30日,2025“创赢大同”创新创业大赛(主体赛)决赛在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盛大启幕。 ...
大同田源醋文化博物馆开馆
近日,以“前馆后厂”模式、历时2年打造的大同田源醋文化博物馆开馆,标志着我市在传承非遗技 ...
左云县双拥主题公园揭牌
八一”建军节即将来临之际,左云县双拥主题公园正式揭牌亮相。这座融合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
云冈国际机场助晚到旅客顺利登机
近日,云冈国际机场多部门高效协作,成功协助一名晚到旅客顺利登机。事后,旅客专程送来印有“ ...
大同结艺青少年非遗文化体验活动举行
日前,大同结艺青少年非遗文化体验活动在大同古城东南邑非遗手作馆举行。 此次活动旨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