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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房产申请登记 夫妻必须共同到场
2016-08-25|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1964

最近,有些群众对房屋登记要求夫妻共同申请感到不解,8月24日,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就此做法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说明,希望广大群众在申请登记时积极配合,实事求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旧版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不体现房产共有情况,导致隐形共有人长期存在的情形,这样当事人在进行后续房产处分时,极易造成登记困难,甚至由此引发种种纠纷。伴随着法律的健全完善,《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加之新版的房屋所有权证专门有一栏需要载明共有情况,故而申请人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进行登记时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并就房屋究竟是夫妻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进行约定。
  
  具体到房产共有人申请登记共同到场的法律依据,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婚姻法》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也明确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同时希望广大市民,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夫妻双方应本着相互忠诚、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登记,弄虚作假或以欺骗手段进行登记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房产证办理地点在御东新区市政务大厅二楼东区。如有问题咨询可拨打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电话:7982132、7982179。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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