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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老了还想出去工作,可没有单位愿意和上岁数的人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正常吗?”这是今年61的市民刘先生近日致电本报咨询的事。
据刘先生讲,退休后,一家公司聘用他担任后勤工作,“我感觉自己身体还不错,还想继续上班,但是在与这家公司商谈时,我提出要求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时,该公司称我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他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合理吗?退休后再就业签订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就此,记者采访了市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琨。据介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刘先生的年龄已达到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已经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刘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过,刘先生可以与公司签订聘用协议,性质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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