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人才网新闻,大同人才网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大同人才网 >> 大同人才网资讯 >> 大同新闻 >> 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双倍工资
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双倍工资
2015-11-16|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5370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开始时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补签一份劳动合同,而且这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属于倒签合同。在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豁免用人单位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例1
  
  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1月27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2010年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2946.42元。
  
  裁判结果
  
  2010年8月6日,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0年1月27日补签了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应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对申请人刘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2946.42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案例2
  
  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工作,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俞某的工资为1800元/月。俞某在公司实际工作至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职。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
  
  裁判结果
  
  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558.60元。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09年8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而双方于2008年5月21日方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综上,公司依法应支付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45.45元。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上述第一个案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的即为第一种观点。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也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上述第二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采用的均为第二种观点。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根据该规定,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关于双倍工资罚则的意义在于可以使得用人单位在签订后不再受双倍工资的责难,但不能豁免其之前未签劳动合同之责任。
  
  唐付强

 

律师信箱

 

  业绩考核不佳被强行解聘能否索要双倍赔偿金?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3年。两个月前,公司因近半年来效益严重下滑,为缩减生产规模与开支,推出了末位淘汰制,并明确告示:公司车间现有员工40人,经笔试、上机等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在前20名者留用,其余则予以解聘。我的考核成绩处在第34名,于近日被公司作为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者之一。我虽曾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尚有2年到期的劳动合同,但因公司固执己见,最终也不得不接受,只好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可公司认为,支付双倍赔偿金的前提在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我考核成绩不佳,与公司无关。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张贤娟
  
  张贤娟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明确表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二是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本案中,公司既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未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使是末位淘汰的结果,也不能说明你不能胜任工作,更不存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即使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必须是通过与你协商为前提,而公司却并未如此。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公司必须根据你的原有工资标准,按照3个月的时间,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

  • 温馨提示:以上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双倍工资的资讯来自大同人才网(大同人才网地区找工作,发布招聘信息的大同招聘网招聘网站),每天更新大同人才网最新招聘信息。本内容地址:http://www.dtrcw.net/news/newsdetail-7578.html转载请注明
最新资讯
微信分享
大同人才网保安招聘大同人才网司机招聘大同人才网会计招聘
大同云冈区大同开发区大同招聘网山西博才网

关注微信公众号

访问手机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