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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事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提升
2015-11-04|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2317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本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范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调整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达到6400元及以上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伤残津贴在6400元以内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
  
  ★月伤残津贴低于2600的,每人每            月再增加160元
  
  ★月伤残津贴高于2600元低于                  4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工伤职工按前述标准调整伤残       津贴后, 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      的补齐到2200元
  
  ★五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        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              2000元的调整到2000元
  
  ★六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        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             1800元的调整到1800元

 

生活护理费

  ★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       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880元的调整为      每人每月18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5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         15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1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30元

  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

  ★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00元及以上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        属抚恤金在2000元以内的供养亲属,按下列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 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070元的调整为每人       每月1070元, 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8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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