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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按揭买房,先缴贷款保证金!
2015-10-30|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2171

“近期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一系列惠民政策相继出台,利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房的市民越来越多。然而,开发商为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转而向购房者收取贷款保证金,市民对此意见很大。”这是市民齐先生日前反映的事。
  
  据齐先生讲,去年底,他在我市某小区贷款3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9月交房时,开发商告知必须缴纳贷款额10%的“贷款保证金”才能顺利收房。在银行工作十多年、有着丰富相关知识储备的他立即告知开发商,按照规定这笔保证金应该由银行向开发商收取,而不是购房者。虽然据理力争,但他的诉求还是被开发商驳回,对方的理由是之前曾出现过由于购房者没有按时向银行还款,开发商的保证金被银行扣除的先例。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规定,向开发商收取贷款保证金,其目的是为督促开发商及时为所担保的房贷借款人办理他项权证。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在3年之内为购房者办理他项权证,否则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开发商的贷款保证金,直至扣完为止。
  
  以公积金为例,开发商按规定交了贷款保证金时是分期分批办理,在办理完相关抵押手续后,就可以申请“解冻”贷款保证金。贷款保证金也是分期分批的返还,其中有一人不配合办理,则会影响该批的贷款保证金返还。现在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就将此项风险转嫁给了购房者,而当购房者自愿或“被自愿”交贷款保证金,往往开发商又会以抵物业费等做不到退还现金。
  
  采访中有市民建议,建委及房管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双方,在开发商为购房者办理了相应的抵押手续时,购房者应当积极配合,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开发商的保证金才可以返还。或者由开发商和购房者作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签订相互制约的协议,自愿承若各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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