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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5次及以上的,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小孩玩手机,将我手机上设置的时间提前了5分钟,以至于原本推迟几分钟下班的我,却连续6次提前30秒左右下班。公司未对我作出任何提醒,即以我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将我解聘。请问:公司之举是否违法?
读者 雷晓晓
雷晓晓读者:
公司之举违法。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的工具之一,其建立不仅应当符合对应议定程序及公示程序,且必须符合“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的宗旨,也就是应当具备基本的公平、合理性,不能被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与之对应,在公司并没有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早退的前提下,将早退30秒纳入其中,明显属于过分苛求。且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简单地提醒、批评教育加以纠正,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疑违反了公序良俗、公平、处罚相当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其中的“严重”,至少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是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亦或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带来很大不利等。而你早退虽有不妥,但终究是因为时间设置错误,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明显不在“严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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