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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根据省统一部署,我市从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9月28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签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从2023年8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残疾军人、烈属定期抚恤补助分别平均提高6%左右,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月增加1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月增加37.5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每月增加40元,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每月增加45元,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老年生活补助每年提高40元。
此次调整惠及我市1.3万余名优抚对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按规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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