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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
2018-01-05|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3012

从去年12月29日起,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始实行按病种收费,首批实施111个病种。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近日,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改办联合下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开展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明确自去年12月29日起,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始实行按病种收费。此次我市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共111个,主要是常见多发病种,如三叉神经痛、老年性白内障、腰椎间盘突出症、带状疱疹等。
  本次按病种收费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分A、B两档收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其中执行A档收费标准的医院包括市一医院、市三医院、市五医院、同煤总医院、解放军第三二二医院;其他市级二级以上医院执行B档收费标准。病种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主管部门将根据医疗机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那么,医保支付政策将如何实施?《通知》明确规定,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和可另行收费的医保医用耗材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内),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由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个人共同承担。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以及符合医疗救助补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超过最高限价按最高限价收取,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不得向患者收取。
  列入病种收费“除外内容”的血液、血制品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特殊医用卫生材料,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价格政策另行收取,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现行支付规定予以支付。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自愿要求进行的不在确诊病种临床路径内或与确诊病种无关的检查项目,由医院另行收取,由患者全额承担。六岁以下儿童在规定的病种收费基础上可加收不超过30%。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通知》规定,凡执行按病种收费的医疗机构应与患者或家属签订《按病种收费告知书》。按病种收费的,医疗机构不再向患者及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一日费用清单”。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因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管理程序,仍按原项目收费方式结算,退出按病种收费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并告知患者。
  《通知》要求,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避重就轻,推诿重病人,不得无故缩短住院时间、分解住院次数、减少医疗服务量。建立完善的公开公示制度,将按病种收费及医保支付标准等相关内容,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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