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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因为公司基于经营方向的调整,需要撤销一些部门、缩减一些人员,而胡女士恰恰早已另有打算,于是当公司发出只要员工愿意离职,便可以额外领取1个月工资走人的公告后,胡女士便立马主动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不曾想,一周后,胡女士因感觉身体不适而前往医院检查时,得知自己已经怀孕月余。遂于2016年2月12日回到公司,以公司无权解聘怀孕女工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遭公司拒绝。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也就是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恢复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恰恰是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前提。与之对应,在公司拒绝恢复的情况下,胡女士自然无权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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