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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前,公司解除了与我尚有1年到期的劳动合同。我当时虽然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但担心因为未婚先孕被人笑话而没有告知公司。请问:在我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公司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赔偿金?
读者 陈丽丽
陈丽丽读者:
你不能要求公司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即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除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存在对应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若用人单位与之相违,则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支付2倍赔偿金。而决定用人单位应否支付2倍赔偿金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即如果用人单位明知女职工已经怀孕,且女职工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却执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女职工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知道女职工已经怀孕,女职工也没有将怀孕事实告知用人单位告知用人单位,则由于用人单位不存在故意无需支付。但如果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必须继续,因为这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知情为前提,而是基于女职工的怀孕事实。结合本案,正因为公司不知道你已经怀孕,你也没有告诉公司你已经怀孕的事实,故你不能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只能要求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你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味着放弃对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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