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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公司工作时,公司组织拍摄宣传画册,我的一张正面全身照被印进画册。当时,没有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公司也没有给予任何的报酬和奖励。半年前,我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离开了该公司。最近,我看到该公司新印制的宣传画册中依旧有我的那张照片。请问,我的正面全身照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肖像?该公司在我离职前、后分别使用我的照片算不算侵权?
读者 龚丽
龚丽读者:
首先,你的正面全身照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肖像。《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据此,法律所保护的肖像由人的外部形象、外部形象载体和可识别性3个要件构成。如果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背影、侧身照片等,则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肖像。本案中,该公司所使用的正面全身照,能够清晰地指向特定的你,所以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肖像。
其次,该公司于你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分别使用你的照片,应区别看待。《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比如,为课堂教学、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而使用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本案中,你在职期间自愿为公司拍摄宣传照片,尽管未签订相关协议,但你对公司使用你的肖像用于企业宣传已有充分预期,故可以视为同意使用,该公司并不构成侵权。而在你离职后,公司继续使用你肖像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在未经你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新印制的宣传册上继续使用你的肖像,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对你肖像权的损害。
最后,你有权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关于赔偿数额,要根据该公司使用你肖像的获利情况和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而定。如果你没有受到经济损失,也不能证明公司从中获利了,那么可以要求酌情赔偿。关于停止侵害方面,你是可以要求公司封存、销毁宣传画册,或者将你的照片从中移出的,但这样损失未免太大,所以公司明智的选择是向你作出经济补偿,获得你的原谅,以求宣传画册能够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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