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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专门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全文共14条。
《意见》强调,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意见》亮点
把关在押体检
看守所检察人员检查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重点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及时发现线索
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要注意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刑讯逼供
监督提解还押
对侦查机关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应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检察
调查服刑人员
●长年坚持申诉的
●拒绝减刑的
●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的
畅通申诉渠道
●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
●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
●检察官信箱制度
问责检察人员
●不认真办理控告举报申诉
●对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
□ 监督全面覆盖
在押人员须细致检查身体情况
《意见》指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依照规定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调查材料转交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必要时,派驻检察人员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注意检察入、出所在押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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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刑讯逼供虐待等违法办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这是过去没有关注的一个重点,从驻所检察角度提出对这一部分予以监督非常重要。陈卫东认为,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防止和发现办案人员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后,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守刚说:“把住在押人员入、出所两个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可以大大降低将在押人员带出羁押地进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监督死角。”此外,邵守刚认为,《意见》将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等均纳入监督范围,监督人群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犯人、被强制医疗人等所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体,“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监督死角。”
□ 畅通申诉渠道
在押人员长年申诉需及时报告
《意见》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亮点突出,集中体现在强化主动排查和畅通申诉渠道方面。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意见》提出,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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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年申冤不再视为“抗拒改造”
邵守刚表示,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一直在执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把服刑人员的申诉与否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考量,直接与减刑和假释挂钩,催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意见》不仅否定了这种做法,而且设立问责机制对杜绝此类现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邵守刚说。
陈卫东认为,《意见》在纠正冤案错案方面改变了过去一些不科学的思想和做法,不再将长期坚持申诉视为在押人员“抗拒改造”,“这是观念的创新,体现了人文关怀和检察工作的人性化,也畅通了发现、纠正冤假错案的渠道”。专家认为,意见的切实执行,将对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有效防范作用,“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公正司法目标也将最大程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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