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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大同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2015-01-18|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2842

 记者日前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新修订的《大同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在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获通过,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市畜禽屠宰迈上依法管理新阶段。
  
  定点屠宰必须持证挂牌
  
  《办法》规定,本市对畜禽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经营者申请设立畜类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向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的(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由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屠宰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不合格畜禽产品最高罚5万
  
  《办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点)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对畜类产品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禽类产品经营者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定点屠宰厂(场、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对畜禽产品注水将追刑责
  
  值得关注的是,依据《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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