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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恢复
【案例】
虽然在公司工作了半年,但由于种种原因,邱女士却一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甚至在公司将其送往专门机构进行过培训之后,也仍然差错不断。无奈之下,公司选择了额外支付给邱女士1个月工资、解除与其尚有一年半到期的劳动合同。邱女士自觉理亏,也只好同意。谁知,半个月后,邱女士便出现了严重的妊娠反应,而经医院检查,其已经怀孕两个月。于是,邱女士找到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合同,但公司坚决拒绝。
【点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42条第(四)项也同样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前一规定对于孕期女工当属例外。正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邱女士已经怀孕,决定了公司应当恢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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