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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保险为农民构筑健康“双保险”
2016-10-13|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1880

“新农合已经为我报销了15万元,大病保险又补偿了24万多元,没想到还能补偿这么多,这大大减轻了我的负担。”9月底,广灵县壶泉镇东台村农民白承兴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拿到24万多元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款后,立即就把当初借亲戚朋友的钱还了,感觉轻松了许多。
  
  白承兴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8月29日,因急性胰腺炎先后住院治疗共花去了50多万元。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15万元之后,现在通过大病保险又获得赔付款24万余元,成为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高额赔偿的受益户。据了解,像白承兴这样能领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款的受益农民,今年1至9月份,全市共有2531人次,赔付金额总计3418余万元。
  
  为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去年底,我市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启动了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成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和补充。“过去有新农合,现在又多了大病保险,真是我们健康的‘保护伞’。”这是很多农民领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款后的心声。受益人群广、保障范围大、保障水平高是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特点。
  
  据了解,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新农合政策的人员,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单次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线的,保险公司在结算年度末给予一次性报销。同时,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疗费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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