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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本市一家物流公司打工的高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反映说,他因个人原因从该公司辞职时,未能按规定提前30天打招呼,结果公司老板扣发了他40多天的工资,之后多次讨要无果。无奈之下,高先生想通过本报热线帮助拿回自己的工资。
高先生说,2015年9月份,他在本市一家华鹏物流公司找到了一份开接送车的工作,如果公司有其他业务或急事,他也可能要出车拉货。2015年11月10日前后,他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要离职,并希望结算10月份和11月份前10天的工资。按照此前高先生和公司签署过的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如果他有事要离职需提前30天告知,否则将扣除工资总额的10%,他认为自己没能履行合同,公司扣除一定工资是合理的,但没想到他第二天去公司结算时,却被告知因他的离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老板拒绝给其支付工资。
日前,记者找到该物流公司办事处采访此事。据办事处一位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讲,公司不是要故意克扣高先生工资,只是不管什么情况,员工想辞职都应该提前打招呼,以便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招聘新员工,而高先生不仅没有为公司考虑过这些,而且在他离职当天公司要接送的一批货受到影响,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即便扣除了高先生的工资也不够承担公司全部的损失,因此公司老板才拒绝支付他工资。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法律人士。据介绍,《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也规定,工作人员若要离职,需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在此事当中,企业应举证高先生辞职所带来的具体损失,如果不能则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对此,高先生表示,他准备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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