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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居住超10天登记 超30天办证
2014-01-21|资讯来源: |查看: 3732
1月20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大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本月起开始施行。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就《办法》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7类流动人口必须登记居住
  
  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按照规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主要包括以下7类人群:宾馆、酒店等住宿人员;医院就医人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寄宿就学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企业等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大型集贸、工程建设等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居住超30天须办证
  
  《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但是,下列3类人员只办理居住登记,可以不申领居住证:探亲、访友、旅游、出差、休假的;就学、就医、疗养等依法不需要领取居住证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随其监护人登记,不领取居住证。
  
  符合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可延长至15日。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5年。对于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要缴纳工本费。
  
  未登记未办证情节严重最高罚3000元
  
  依据《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最高罚300元(对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最高罚2000元)。
  
  此外,大型集贸市场、建设工程等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情节严重的最高罚2000元。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情节严重的最高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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