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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2014-01-20|资讯来源: |查看: 3642
《大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本月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明及享受有关待遇和服务的凭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办法》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各种权益(全文见本报今日六版)。
  
  根据《办法》规定,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司法、工商行政、外事、保险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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