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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往往都会与其就相关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协商,签订一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内容一般包括离职时间、工作交接事宜、工资及经济补偿等费用的结算、双方今后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劳动权利等。这种协议通称为离职协议书,是双方就其后的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这种离职协议一律有效吗?劳动者还能否反悔?
1协议条款违反强制性规范,应属无效
案例
乔某于2022年4月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有1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乔某月工资1580元,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80元。公司在合同期满时决定不续订,并与乔某签了一份离职协议。协议中有一条款写到:乔某确认各项劳动待遇已发放,不再向本公司主张工资差额等各项权利,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乔某离职后不久,便向公司索要最低工资差额。公司称双方签有协议,乔某不得反悔。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最终裁决公司向乔某支付1年内的工资差额6000元。
说法
劳资双方签署的离职协议一般是有效的,但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应当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职协议,应当属于无效: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最低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权或诉讼权利等;二是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比如,劳动者若不接受某项条款,就不批准辞职、不给开离职证明或不给转档案等。
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健康权。本案所涉离职协议书约定乔某不再向公司主张工资差额的条款,违反了最低工资强制性规范,对乔某无法律约束力。因此,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乔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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