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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 事关单位公章的那些事
2021-12-20|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3437

劳动合同中,不时会出现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公章、空白劳动合同加盖公章后再填入内容、加盖的公章与在公安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等情况,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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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林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一个月后,前往领取月工资时发现只有5000元而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7000元。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其与林女士的劳动合同中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未加盖公司公章,故不能将劳动合同作为发放月工资的依据。“可法定代表人当时说了其代表公司,公司也已经实际接受了我入职呀!”林女士说。

  说法

  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林女士发放月工资。《民法典》第61条、第504条分别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与之对应,只要有证据证明或者劳动者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认定属于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也不例外。

  空白合同先盖章再确定内容,用人单位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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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一家公司为便于操作,在自己制作的格式劳动合同中预先加盖好公章后交由招聘人员保管,招聘人员与应聘者就工资、合同期限等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后,再填入预留好的空白处。方女士入职上班后领取工资时,公司却提出招聘人员承诺的月工资超出了公司的底限,其签约内容未经公司审查,不能作为依据,故应予降低。

  说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民法典》第162条、第172条分别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哪怕招聘人员没有代理权限,只要应聘者有理由相信招聘人员代表公司,合同的相关内容也照样有效。

  “有理由相信” 是指相对人在善意的情况下,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公司将预先加盖好公章的格式劳动合同交由招聘人员,让招聘人员交协议内容填入预留好的空白处,无疑是对招聘人员行为的认可,属于应聘者“有理由相信”之列。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自然及于公司。

  加盖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劳动合同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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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陈女士根据一家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按时来到公司指定的招聘地点参加应聘,与司招聘人员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招聘人员在合同中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可陈女士上班不到半个月,公司即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陈女士离职,理由是合同中使用的公章并非公司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公章,不能代表公司。

  说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公章的备案既有公安机关的备案,也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单位使用备案过的公章,即便该公章实际上已经废弃不用,只要相对人信赖该枚公章仍在使用,法律就要保护此种信赖;单位没有使用备案过的公章,也不等于公司使用其它公章的行为无效。结合本案,鉴于招聘由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招聘地点是在公司指定的区域,应聘者只是根据指定配合工作,自然不应负有审核招聘人员使用的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的义务。事实上,由于应聘者的条件有限,无法也没有必要判断招聘人员使用的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在此情况下,只要招聘属于公司行为,招聘人员代表公司,在与应聘者达成一致后,合同即生效,而不在于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或非备案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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