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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贡市刘女士来电话咨询:我供职于自贡市一家商贸公司做销售,公司为了多完成业务,安排我在两节期间约见客户。但我提出加班费时,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原劳动部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度,不适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请问:在节假日期间上班,单位是否应向不定时工作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就自贡市读者刘女士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在节假日期间上班,单位应向不定时工作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其特点就是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无须确定上下班时间,可简单理解为只看工作结果,不问工作过程,是用人单位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主要适用一些企业高管、推销人员以及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等。按照劳动部[1994]503号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我国立法本意是国家制定不定时工作制是为了适应特殊行业的工作需要,为了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单位不能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借口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其次,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均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在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写明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因此劳动者依法索要加班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再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是单位或职工无法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所以为了方便单位和劳动者实行了比较灵活方便的工作方式,这种方式只是时间上的不固定性,但并不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就可以被当作机器一样使用,就可以24小时上班,这是违反法理和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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