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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3月1日,黄女士与公司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9天后,黄女士到医院例行妇科检查时,得知自己已经怀孕近两个月。经人点拨,胡女士赶紧跑到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公司认为,随着劳动合同的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就此宣告结束,彼此之间没有了任何瓜葛,黄女士自然也就失去了享有怀孕、产假、哺乳等相关待遇的机会,进而拒绝了黄女士的请求。“难道我听错了?”黄女士一脸惘然。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该法第42条第(四)项的内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就是说,对于劳动合同因为到期而终止时,如果女工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就此一了百了,而是女工有权要求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则具有无条件予以满足的义务。黄女士自然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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