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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的前一周,我们顺利通过一家公司考核,并与之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为使我们尽快熟悉业务,公司决定利用五一的3天假期,请来理论教师和经验丰富的师傅为我们传授相关业务技能。本以为公司会给予我们加班工资,不曾想公司说其组织我们培训,纯粹是为了提高我们的业务技能,不仅不属于生产经营,而且公司也未获取经济效益,甚至还要支付相应的授课费用,更何况我们因此还增加了本领,不能按加班算。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黄玲
黄玲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判断员工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具有3个要件: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如果符合,自然属于加班;反之,则不在加班之列。就你所述情形而言,明显与之相符:一方面,占用五一的3天假期,请来理论教师和经验丰富的师傅对你们进行培训,并非你们的自我要求,而是公司基于自身需要所决定和安排的。另一方面,虽然你们通过培训可以提高业务技能,但公司同样属于最终的直接受益者。因为对员工进行培训是公司的应尽义务,而且必须在正常的工作日来完成。与之对应,公司将培训安排在法定的节假日,无疑是在占用你们休息时间的基础上,间接增加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可以因正常工作时间的增加而获得更多的效益。再一方面,公司占用的时间属于“标准工作日之外”,五一假日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公司将五一假日作为“工作日”来使用且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明显与之相违。
律师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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