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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1月1日废止
2015-02-02|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3294

记者昨日从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获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大同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废止。废止后涉及的客运出租行政管理将依据全国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上位法规执行。
  
  据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法制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经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被废止的地方规章与新规定有诸多内容不一致。比如:新规第49条规定,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等8种行为之一,出租车经营者将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原来执行旧规定,有其中之一内容的违规行为最高处罚3000元。看似这一处罚现在变轻了,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出现上述之一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出租车,还将接受3至15天的停运再培训。一般情况,司机不会冒如此风险去屡屡违规,否则,其营运损失不光光是被处罚的200元罚款了。
  
  按照新规,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指“黑出租”),处罚额度由原来最高3万元变为2万元;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指异地营运),处罚额度由原来最高3000元变为2万元;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司机将最高被罚2000元。
  
  此外,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司机将最高被罚款2000元。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司机跑出租,车主还将最高被处罚3000元。
  
  据了解,连日来,客运部门已经联合各出租汽车公司加大对新法规的解读和宣传力度。客运部门提醒,对于新规定有疑惑,可拨打电话535533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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