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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招聘: 权利受损,事后也有权补救
2022-08-15|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867

“校园招聘”,一直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所青睐。但因为种种原因,同学权利受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那么,能否补救呢?

  1

  案例

  邱同学在校园招聘会上与一家公司达成入职意向,依约来到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公司突然表示邱同学刚大学毕业,存在缺乏工作经验、人脉关系不广等因素,故其在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只能按相同岗位人员的50%支付,这意味着其实际得到的工资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少300元/月。

  说法

  邱同学有权说不。《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因为公司之举将导致邱同学所领取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了只要邱同学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至少必须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的劳动报酬。

  证件被扣,有权索回

  2

  案例

  何同学参加校园招聘会时,一家公司要求其提交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何同学觉得公司只是为了核对相应信息,没有多想便提交了。谁知公司不仅当场收去,甚至在何同学入职半年后多次催要也没有归还的意思。原来,公司是想通过扣押证件来防止何同学跳槽。

  说法

  何同学有权索回被扣押的证件。《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为了一己之私,企图通过扣押证件来防止何同学跳槽,无疑与之相违。

  口头签约,有权索赔

  3

  案例

  陈同学在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会与一家公司就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达成一致意见后,不管陈同学怎样好说歹说,公司就是坚持暂时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隔半年,公司仍以种种借口拒绝与陈同学书面签约。

  说法

  陈同学有权向公司索要2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分别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即公司必须为拒绝书面签约的后果买单。

  期间违规,有权纠正

  4

  案例

  卢同学在校园招聘会被一家心仪的公司看中,但给出的条件是虽然劳动合同为期两年,但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由于求职心切,卢同学违心同意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1个月后,卢同学又因为试用期太长而反悔。

  说法

  卢同学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鉴于公司与卢同学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却4个月,明显与之相违,自然应当将试用期改为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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