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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2021-03-04|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1086

 2021年3月20日,由省卫健委、省公安厅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将施行。记者昨日从市妇幼健康服务中心获悉,新规实施后,超1年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根据规定,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助产机构为新生儿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由新生儿监护人申领,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等。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市妇幼健康服务中心提醒市民,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签发机构需核验产妇病历或分娩记录。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还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助产机构撤并的,由原助产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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